今年以来,南通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开展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工作,在广告监管中坚持以问题为向导,以服务民生为根本,突出与人民群众生活紧密关联的金融、教育培训、房地产、食品、药品、医疗广告等重点领域,突出违法率相比来说较高的互联网媒介,完善监测体系,强化执法办案,开展信用评估,守牢底线,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020年3月,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当事人在苏宁易购的网上店铺名为“XXX心血管超声治疗仪”的商品网页检查,发现宣传有“专业临床使用标明调脂效果与常规剂量降脂药物疗效相当,物理治疗无任何毒副作用,适合经常使用”、检测对比图表“患者检测患者的血脂检测报告 证明‘心肝宝贝’的降血脂功能确切!其中甘油三脂下降近50%”、患者检验报告单等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和《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予以立案调查。2020年7月23日,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行政罚款人民币10000元。
2020年6月27日,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反映如东某医院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虚假广告内容。经检查微信公众号“如东XX医院”上《让患者激动、让医者欣慰的暖心消息!》文章的主要内容,发现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发布利用患者做证明且与其他医疗机构作比较的医疗广告,该医疗广告中,当事人介绍了“患者王女士”的治疗过程并描述有“某医院妇科主任建议做宫颈锥切”、“找了多家妇产医院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疗,但都没有起到良好的效果,每次治疗后复查,还是高危感染HPV阳性”、“在通过我院妇科治疗中心超氧综合治疗四个疗程后复查,高危HPV全部转阴性”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及该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该医院将治疗效果与其他医院做比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2020年9月3日,如东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行政罚款人民币10万元。
2020年7月23日,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落实“长江流域非法捕捞鱼获物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巡查中,对某土菜馆进行检查,发现该菜馆的门头招牌上含有“江海鲜”字样,且该菜馆于2020年7月18日的26号桌、7月19日的22号桌、7月20日的16号桌的三份《点菜单》中,均含有单价为38元/份的名为“江杂”的菜品。经与该店厨师长确认,该菜馆并无长江鱼、长江虾等长江渔获物销售,也不提供“江鲜”、“江杂”等菜品。检查中,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提取了相关证据。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2018年5月委托某标牌制作经营部制作了带有“江海鲜”字样的门头招牌,于2018年5月9日安装到位,广告费用为330元整。2020年8月7日,南通市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行政罚款人民币1200元。
根据举报线索,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南通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在天猫“XXX家居旗舰店”网店销售“ins空调被双人2米×2.3米纯棉被芯1.5薄被子春秋被”商品网页信息检查,发现有“4倍吸湿气。5级色牢度好。90%轻薄透气。2%-3%缩水率低”等内容;该网店销售“夏季可水洗冰丝空调被夏凉被四件套双人被芯三件套夏被夏天薄款”商品网页宣传中,有“抗菌”等内容。
经查,当事人提供不了相应的检验监测报告,其网络宣传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2020年7月7日,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行政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20年4月,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南通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南通XX网”上发布宣传楼盘项目的文中,检查发现宣传文章中含有绝对化用语、有升值投资回报的承诺、有用时间表示其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地址等内容。同时,执法人员在该楼盘项目售楼处大厅内,现场检查发现陈列有一幅宣传海报,海报上有表示升值或投资回报承诺的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2020年8月14日,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行政罚款人民币10000元。
2020年6月17日,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南通某美容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南通XXX医疗美容”发布“一闪一闪‘亮睛睛’,给你一双芭比大眼。”(2019.10.10)、“女性肚子大瘦不下来的原因”(2019.11.11)两则文章中,以医务人员朴XX(韩国籍)、成X秀(韩国籍)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另查明,当事人在其“公众号简介”中自行发布含有“顶尖”“最前沿”的内容信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2020年7月13日,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行政罚款人民币7000.00元。
当事公司在阿里巴巴平台开设网店,网店发布的广告中含有“镀铜钢丝轮 剥漆机专用 二十年老厂 质优价廉 钢丝轮发明者”等字样,当事人无法提供案涉用语的证明材料,其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2020年3月18日,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行政罚款人民币9000元。
当事人通过阿里巴巴购物平台,在其公司网店发布广告,广告中含有“如皋XX纺织品经营部 定制 全纯棉缎条 美容院理发按摩床床罩学生床单[定做被套] 全棉舒适质感,体验柔然触感,透气性好,天然抗菌,呵护你的肌肤” 的字样。当事人无法提供案涉用语的证明材料,其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2020年3月18日,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行政罚款人民币9000元。
南通某医院在其官网内“临床科室”栏目页面显示有“……百级层流病房为高剂量化疗提供了保障,使化疗后粒细胞缺乏症患者治愈率几乎达到了100 %……”“熟练处理化疗后出现的严重并发症 — 粒细胞缺乏症,抢救措施规范,抢救成功率几达100%……”等内容,“医技科室”栏目页面显示有“……病变若能早期发现,则只需在妇科门诊进行LEEP手术可防止子宫颈癌的发生,治愈率高达100%……”“……尤其是应用液基细胞学技术,能有效提高阳性检出率……”等内容。
当事人涉嫌发布含有禁止内容的医疗内容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2020年3月13日,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行政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对涉及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领域的广告内容,《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均有明确规定。《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根据《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除了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其他类型的商品广告不能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包括容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也是不可以使用的!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对“三品一械”广告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审查工作、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有以下明确规定:
一是“三品一械”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如广告批准文号、非处方药标识、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适用人群等。
二是“三品一械”广告中,不得含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所列禁止性的内容,即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药品、医疗器械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保健食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作比较,保健食品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禁止用于广告的情形。
三是广告内容中,不得有诱导性内容,不得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内容。